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按其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标准为: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技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提高后的熟练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285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分别按初级工、普通工所对应的绩效工资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按不同岗位等级相对应的纳入额度,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对应的最低岗位等级的纳入额度,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纳入后,不足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纳入。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市、县(市、区)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增加的工资,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个人增加的工资,属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中央驻晋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各市、县(市、区)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参考标准,分别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