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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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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吉林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参保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条件,省政府于近日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决定将参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逐步由23%调整为21%。具体调整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由23%调整为22%,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2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1998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提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直至达到国家控制标准(20%)”。到目前为止,吉林省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仍高于国家控制标准,而且也高于辽宁省和黑龙江省。国有、集体、机关、事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缴费比例为23%,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为21%。黑龙江省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将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为22%,低于20%的缴费比例调整为20%;辽宁省目前仍然实行市县统筹,各地费率不尽一致,其中沈阳市各类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已经全部统一为19%。由于吉林省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相对较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鉴于目前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有部分积累,基本具备了降低缴费比例的条件。省政府决定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充分体现了为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吉林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决定,着眼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的同时,政府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等方面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据统计,截止2007年末,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约为35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约148万人,抚养比为1:2.39。在老龄化趋势显著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参保门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措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吉林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将减少超过3亿元,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相应减少,企业在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同时,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将有更多原来由于缴费过多原因没有参保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为更多的职工从社会保障受益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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