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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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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强经济实力为基础,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健全分配调节机制,注重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提升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结合,着力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更有利于促进居民增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较快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收入基本达到全国当年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二、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三)健全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加快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机制,进一步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四)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使我省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达到全国总体水平。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按照国家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基本消除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负责)

(五)健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创业或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处置权和分配权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偿转让、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等负责)

(六)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依法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等员工持股计划。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健全定价机制,落实利率市场化改革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存款人权益。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居民投资需求开发不同风险度、品种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规范发展银行资产管理、私人银行等业务。(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四川银监局负责)

(七)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办法,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研究制定提高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逐步提高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财政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八)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国有土地、森林、风景名胜、矿产、水、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出让制度,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三、加快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九)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税调节机制。持续保持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点投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不同区域民生保障均衡协调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一般性支出,努力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各项结构性减税措施。(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十)完善教育资源公平配置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公平就学政策。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补助。完善农村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管理力度。(教育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十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制定病残津贴政策,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一步推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加快社会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稳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水平达到75%左右。研究制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医改办、财政厅、民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十三)健全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机制。加快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并轨,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落实住房救助制度,优先保障城镇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探索建立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共享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逐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常住居民住房保障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十四)创新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体系和慈善事业发展管理机制。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完善城乡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基本一致。加强农村留守学生(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四、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十五)大力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全面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生猪市场调控体系,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推广蔬菜、生猪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开展农产品产地采后处理和初加工项目建设,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优势特色高效农业,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十六)积极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健全劳务开发机制,深化区域劳务合作,优化劳务输出结构。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促进稳定就业。完善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负责)

(十七)健全农业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补贴政策。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兑现程序。继续推行农业机械“自主购机、直补到卡”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开展调整完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试点。积极争取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试点政策。稳步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改革试点。(财政厅、农业厅负责)

(十八)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等确权颁证工作。鼓励农民在公开市场上以多种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积极争取和稳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积极争取纳入全国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多种实现形式。(省委农工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人行成都分行等负责)

(十九)建立扶贫开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的稳定增长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农业担保补贴等政策,结合实施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向贫困地区投入。不断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农业厅、人行成都分行等负责)

(二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落实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平等享有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断增加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等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十一)加强收入分配相关领域地方性立法。及时落实国家有关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将有必要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的内容尽快纳入立法计划,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依法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进一步落实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清理和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项目、标准、范围及来源,落实中央规范改革性补贴的规定。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健全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三)严格规范非税收入。严格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执收执罚环节管控。进一步精简归并财政票据,减少手工票据使用,强化以票管费,扎实有效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四)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依法强化对国企改制、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产权交易、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公安厅、财政厅、省国资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全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组织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四川支付结算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工作。优化、规范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广金融IC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进一步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强化账户实名制要求。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收入信息监测系统、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人行成都分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省统计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和衔接,增强合力。细化改革目标,落实改革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纳入日常考核。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十七)突出重点,强化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重点任务,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政策,抓紧研究提出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省发展改革委要将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先行先试,探索推进。

(二十八)深入宣传,正确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从四川的基本省情、发展阶段和发展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收入分配问题,理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既要回应社会关切,更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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