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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黄冈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黄冈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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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至60%

《通知》明确,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各段报销比例较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黄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参保缴费和待遇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集中登记缴费,城镇地区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到当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基本医保费;乡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行政村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校学生、园(所)幼儿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

第十条 按规定应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参保、统一缴费。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伤残军人、孤儿、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老人和精准扶贫对象个人缴费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缴费及待遇:

(一)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未在当年办理参保或缴费手续的,可在次年2月底前补办本年度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缴费标准为全年度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从缴费票据记载日期的次日起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止。逾期未参保缴费的不予补缴,该年度不享受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若当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需补缴当年的医保费。

第十二条 本年度已参保缴费的居民,当年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按职工基本医保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诊待遇和门诊慢性病待遇的相关规定由市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住院待遇执行下列规定:

(一) 起付线。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起付线:

一级和乡镇二级医疗机构标准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标准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为700元;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不论级别标准一律为1500元。

因同一病种15日内再次住院的不收起付线;从低级别医院往高级别医院转院的须补足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和晚期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线。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住院费用累计限额为10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乙类用药、特殊诊疗项目和特殊检查首先自付10%,医用耗材首先自付30%;

一级和乡镇二级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二级医疗机构按75%的比例报销,三级医疗机构按65%的比例报销,转统筹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不论级别一律按55%的比例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患者因病或因本地医疗技术限制确需转诊转院,需经当地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批准。

转诊转院原则上只准转到统筹区以外的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未在转诊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或转非协议医疗机构的首先自付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转院的首先自付20%。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正常分娩支付限额为8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为1200元。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在限额线下据实结算,超限额的按限额结算。

城乡居民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其增加的医疗费用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在医药机构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外出或在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疾病需在统筹区外异地就医住院的,需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平台的,按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由患者先行垫付后再按规定报销。

参保患者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九条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执行医疗保障精准扶贫政策。由市扶贫办会同市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要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申请居民医保待遇的真实性负责。参保居民如果发生意外伤害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属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支付。因参保居民个人原因,造成无法认定的,依法不享受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一)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非治疗性的整容、美容、矫形、原发性不孕不育、保健、按摩、减肥、增胖、增高等发生的非病类治疗费用;

(五)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六)交通事故、民事伤害、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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