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二)
(四)调整个人账户继承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的财政补贴等的余额及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调整丧葬补助费发放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向死亡人员遗属发放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二、明确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政府足额安排并予落实。八城区范围内市、区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基金管理仍按照现行统筹地模式执行。
三、落实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按照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参保覆盖面,不断提高经办管理与服务水平;指导并督促所属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立社会保险工作专人负责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有关业务办理和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工作;积极推进征地农转非居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其中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的调整自1月1日起实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及事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