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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发放说明及领取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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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郊区、邕宁、武鸣县的育龄夫妇,由其所在地政府管理。

市区的育龄夫妇,双职户由双方所在单位负责;单职户(指一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无职业)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家属、待业的子女由居住单位负责。

已领照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劳动协会同城区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

居民、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由所在街道的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对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予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承包人员由发包单位负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邕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

二、超生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卫生、商业、粮食、城建、建工、工商、民政、交通管理、劳动人事等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四、机构设置。市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区)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乡(镇)设计划生育管理站,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分别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3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该单位二层机构,设专职2人以上;五百至一千人的,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不足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计划生育工作(事业单位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各单位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岗位津贴。

五、生育必须凭证。凡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凭生育指标生育。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者,一律取消其生育指标。无生育指标而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或超生论处。

凡符合条件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在办理第二个孩子生育指标时,征收计划生育管理基金100元。

六、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50元的一次性奖金。

2、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发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

3、各单位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入托费、学费)。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可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不论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

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的奖金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