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按照*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集中精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在这-过程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尽快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秩序是对企业发展最有力的支持。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一批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针对性举措。
具体措施如下:
一、 加大财政支持
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
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
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奖补。
执行期限为2020年2-4月。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园区)
二、加大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
对于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业务,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5000万元以下的转贷基金业务,豁免“一事一议”手续。
执行期限为2020年2-4月。
(责任单位:人行南京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紫金投资集团)
三、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在落实银发(2020] 29号文件关于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整合调剂各类专项资金5亿元,对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3个月。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等)
四、缓解用工难题
上半年为中小微企业组织300场以上网上招聘活动,开通24小时线上招聘平台动态对接服务。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以及疫情结束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宁务工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园区)
五、降低社保费用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内缴清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六、破解货源组织难题
对获批复工的中小微企业,凭复工证明,各有关部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物流运输等问题,所需物流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建立生产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交通卡口联动机制。对生产、采购、进口防疫产品的重点企业,分时段给予奖补,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产品本地供应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园区)
七、降低房租成本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
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相关税费。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各区、园区)
八、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
对现有市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优化调整,支持对象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住宿、批零、文娱、交通、物流以及外贸等中小微企业倾斜。各专项资金上半年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在一季度拨付到位。
(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市财政局)
九、党政机关压缩开支带头过紧日子
全市党政机关在年初一般性支出已压缩10%的基础上,公用经费定额再压减10%;
公务接待、公车购置等预算压减1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危房外不得新增改造修缮支出;
在年度执行中不得追加一般性支出预算。通过党政机关压缩开支,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责任单位:市各部门)
十、优化政务服务
提倡网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不见面。对达到复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多种电子方式受理企业复工申请,由区(园区)、街道分级分类现场查验,一天内办结。
支持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服务指导。落实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的失信行为可不纳入失信记录。法院、仲裁机构在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加大调解力度,对企业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缓减免。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各区、园区)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