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教务处官网:http://jwc.jla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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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创建于1948年,是吉林省省属重点大学,是国家农业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大学。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培养、汇聚了众多名师,为省内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经营管理、生产服务、科技培训等领域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取得了突出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始终坚持“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走出了一条具有吉林农业大学特色的科教服务之路,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形成了优良的办学传统。
学校秉承“明德崇智,厚朴笃行”的校训精神,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面向区域经济建设及行业发展,部分学科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各学科协调发展、开放式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农业大学,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科技创新基地、科学技术推广服务基地、文化传承与创新基地。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农业大学”,简称“吉林农大”;英文译名为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简称)为“JLAU”。
第二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力和竞争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发展*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科学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有农学、理学、工学、医学、文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经济学、艺术学等10个学位授权门类。学校立足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产业需求,依法设置并调整学科(专业)布局、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以农为优势和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实施普通本(专)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构建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相一致、与区域经济相协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和机构交流与合作的制度和机制。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利。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民主、和谐的政治局面。
(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九)需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
(三)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依照议事规则,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各种事项。
(四)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学校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方案,聘任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评议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制度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组织,受学校委托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由当然专家、管理专家、业务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4年。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必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执行回避制度。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可邀请相关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授予学位等相关事宜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负责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2?3年,设*1人,副*2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内的相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选由校长兼任; 副*人选由*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长担任,委员应为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学院归属管理的学位授权点涉及到其他学院, 则可吸收其它学院专家参加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是学院分委员会当然成员;学院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产生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举行1-2次全体会议,会议均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1/2(不含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其他辅助咨询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吉林农业大学工会组织在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共青团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在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在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教学单位、教辅及直属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教学单位、教辅及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设立在学校的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在学院设立基层委员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相关措施和办法,讨论决定学院战略规划、发展改革、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和奖励。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合理有效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全员育人。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素质优良、改革创新、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调资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诉求中心,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公共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分别代表本(专)科生、研究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研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凡学校正式注册的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分别经民主程序选举为学代会、研代会代表。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分别是学代会、研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研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分别行使其职权。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分别设*一名,副*若干名,通过学代会、研代会由本(专)科生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举产生。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公益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帮扶等服务。
第六章 校友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吉林农业大学及其前身的历届毕(肄、结)业生、学位获得者、工作过的教职工和接受过教育培训的学员;吉林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获得吉林农业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或机构、团体)。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校友工作办公室,设立吉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吉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学校通过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友会以及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八条学校是由国家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十九条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农业部合作共建大学。
第七十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国家农业部按照合作共建协议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学校实施共建管理。
第七十一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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