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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子文化好人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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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子文化好人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一

李鸿忠对圈子文化、好人主义的定义

圈子文化、好人主义从定性上说就是违反政治原则、违反组织纪律,一些人为了不伤自己,不怕伤党、不怕伤组织、不怕伤事业,把社会的不良习气搬进了党内、污染了组织。好人主义说到底是“好人”自己当了,“主义”全都丢了,贻害无穷。

圈子文化、好人主义与人、事、因、制的关系

人是主要负责人,事是见不得人的事,因是私欲和利益,制就是纪律问题、党性问题。

风气从第一责任人始,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就是政治生态系统形成的“元”点。这个谜底要揭开,这个问题要认识清楚。各级党委书记要深刻认识“第一”的重要性和自己身上沉甸甸的责任。要把《党章》《准则》《条例》带在身边、印在脑海,用好制度武器,从管好自己开始,从抓班子带队伍做起,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向圈子文化、好人主义宣战,久久为功,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

李鸿忠提出2个强调

第一,要深刻认识圈子文化、好人主义问题的危害性,如任其发展,将影响天津政治生态、干部队伍、经济社会发展。圈子文化直接挑战中央权威,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严重弱化、分解、分化、消解中央的权威;好人主义挑战的是原则,与党章党规党纪格格不入,遇事不讲原则先讲“策略”、强调“艺术”、做“老好人”,兜来兜去就是把原则抛在脑后,是私利在作祟。圈子文化、好人主义是违背党的性质宗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共产党员不是普通群众,党内政治生活不同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不能混淆界限,必须以党章党规党纪为戒律,服从组织程序,遵守纪律规矩,不允许有任何干扰侵犯,决不能随意化、庸俗化、娱乐化。

第二,整治圈子文化、好人主义问题,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必须以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立场、运用政治方法来解决。要切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办事,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特别要把战斗性摆在突出位置,从政治生活管起、严起,在党内营造实事求是、勇于批评、敢于战斗的环境氛围。整治圈子文化、好人主义,第一责任人是核心,是关键。党委(党组)书记要经常主动向*看齐,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下功夫,在学深悟透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上用真功,坚定理想信念信仰和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高层次构建自身动力,不屈从、不让步、不趋炎附势,任凭风浪起,我自岿然不动,以坚定的政治定力和政治立场,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抵御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防线。

圈子文化好人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二

官官勾结、权权交易,拉拉扯扯、搞小圈子,拉帮结派、山头主义……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反馈情况显示,这些团团伙伙的不良风气,在不少地方依然存在,问题不容小觑。(人民日报)“朋党之争”是唐朝末年,宪宗元和三年,制科考试时,牛僧孺、李宗闵在策论中批评时政,抨击宰相李吉甫,遭李吉甫排斥,久不叙用。此后,此起彼伏,两个小圈子之间从未中断,直至宣宗时牛僧孺病死,牛李党争才告结束,为此,唐文宗为此感慨:“去河北贼易,去朝廷朋党难”。以史为鉴,笔者以为,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是为政大忌。

“小圈子”以权力、利益,以关系网为纽带,利益与关系延伸之下,“小圈子”逐渐进化团团伙伙、帮帮派派和利益集团,他们对内抱团取暖,对外相互勾结扶持,最终导致权力变味,党纪国法失尊,党的纯洁性、先进性也被破坏贻尽。而“小圈子”也不是一个法外之地,进入其中短期之内可能名利双收,飞黄腾达,但一朝大树倾倒,就将集体沦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之下,也导致了许多腐败窝案,如茂名腐败窝案,山西吕梁窝案,“周老虎”案,都是“小圈子”和党内帮派的牺牲品。*同志在今年年初讲话中提到,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

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而现实中,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有的领导干部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希望别人都唯命是从,认为对自己百依百顺的就是好干部,而对别人、对群众怎么样可以不闻不问,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因此,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是为政大忌。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绝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广大党员干部更应永远明白,真正的“护身符”,不是“哪条线”“某圈子”“谁的人”,而是心中那把遵纪守法的戒尺。

圈子文化好人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三

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我省将相继进行市、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工作。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办事,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

要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推荐结果,坚持考察对象在得票比较集中的人员中产生,以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要运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按要求精心组织考察工作。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凡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对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前,必须就廉政情况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纪检机关应认真负责地予以答复。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时,必须逐个介绍情况,保证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实行集体决策。

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好党代会选举工作,尊重和保障党员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选举规定、侵犯党员和代表权利的行为。

二、在换届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拿原则送人情、做交易,封官许愿,行贿受贿,“买官卖官”;

(二)不准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调动找关系、说情打招呼、搞串联,“跑官要官”;

(三)不准搞小圈子、小团体、拉帮结派,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以威胁、贿赂、欺骗或其他手段妨碍、侵犯党员、代表和委员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不准传播小道消息,造谣诬陷他人,干扰换届工作;

(七)不准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超职级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八)不准在换届选举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拒不执行干部调动和交流的决定;

(十)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个人意志变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

(十一)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干部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

(十三)不准借换届选举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或私分公物。

三、对违反换届政策规定及其他组织人事纪律的,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依纪依法从快严肃处理

1、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记录在案,并取消其被推荐、考察和作为候选人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跑官要官”行为制止不力或丧失原则、不择手段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的,要依纪严肃处理;对受贿“卖官”的,要依纪依法严惩;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对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压制、迫害的,对诬告陷害干部、干扰换届工作正常进行的,均要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依法处理。

3、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并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借换届选举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或私分公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坚决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对在换届选举期间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任用干部的,一经发现和查实,一律取消其任职决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地)、县(市、区)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换届期间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查和指导。要把集中检查与重点抽查、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换届期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将联合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换届工作中组织人事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以警示教育干部。

要畅通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的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12380”专用举报电话等,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要正确引导和鼓励署名举报,准确区别没有事实依据、诬告陷害与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的举报件性质,对后者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举报受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报告。

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及其纪委、组织部门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保持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积极支持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及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凡因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性质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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