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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养狗新规2024年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高考查询网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查询网梳理了平顶山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平顶山养狗新规2024年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平顶山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制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制定狂犬病疫情防控预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管执法局和示范区城管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在征求居民和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制定本居住区养犬管理事项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个人门前养犬,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保函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依法办理养犬登记;

(二)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三)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四)不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义务养犬保证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区城管局指导辖区居(村)委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签署。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八条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的区城管局申请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犬只应当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并办理免疫证明。免疫费用由养犬单位和个人承担。

犬类交易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犬只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禁止转让、伪造、涂改免疫检疫证明。

第十条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禁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居民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自居住的;

(三)犬只已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

(四)犬只符合本条例第十条关于犬只数量、品种和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居民养犬的,应当携犬到犬主居住地的区城管局申请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与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养犬的,应当向犬主居住地的区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城管局在确定犬只数量和种类,并查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后,登记发放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部队、公安等单位饲养特种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居住地区城管局的通知,每年携带犬只、犬牌和犬只免疫证进行年检。不参加年检的视为无证。

对犬只的登记和年检,登记和年检机关收取一定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犬只的登记管理、保管保护和市容环境维护。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遗失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设立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禁止通过设立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禁止经营和交易染疫、疑似染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及其产品。

第十七条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志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犬牌和犬标识。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机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公示相关事项、条件和程序,完善公开、公平、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机构,方便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复检。

第三章养犬管理

第十九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照料和管理,确保犬只不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以及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犬只标志和牵绳,并由成年人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犬只不准在庭院或楼道内便溺;

(四)携带保洁设备,及时清除室外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对犬只采取抱抱或者戴口罩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体育场馆、商场、餐馆、露天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市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确定并公布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禁止携犬入内的场所可以设置禁止入内警示牌,其产权人、管理人有权劝阻、制止相关人员携犬入内。

第二十一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犬只有狂犬病迹象的,应当采取措施限制犬只外出,并立即向住所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随意处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现场诊断专家进行现场诊断。确诊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其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治疗费由狗主人承担。对周边地区易患狂犬病的犬只,动物防疫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免疫和必要的防控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遗弃犬、没收犬和无主犬由区城管局送至市动物园。

交由市动物园保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认领;超过七天无人认领的狗将由市动物园处理。动物园收犬费用由市财政审核拨付。如果养犬,相关费用可由收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只尸体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封存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地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

感染疫病或死因不明的犬只,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地抛弃。

无主狗尸由区城管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导盲犬和辅助犬不受本办法关于禁止养犬区域和禁止携犬进入场所规定的限制,但养犬人必须携犬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并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区城管局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复查手续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或者复查。逾期不办理的,将暂扣或者没收犬只。

第二十八条携犬人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其犬予以没收。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转让、伪造、涂改犬只免疫证、检疫证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检疫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犬只进行定期免疫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遗弃病死犬或者死因不明的病死犬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阻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委托区城管局实施。

第三十六条区城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犬只进行登记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撤销登记,收回养犬许可证和犬只标识。

第三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石龙区城市建成区养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平顶山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合法身份材料;

(二)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人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符合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条件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复印件: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的书面材料;

(三)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材料以及犬只照片;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五)犬只免疫证明。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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