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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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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关的规定并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有关管理机关,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二节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八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董事会、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三节 股东权益的披露

八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出资人的详细资料。
  八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出资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出资变动的重要事项。
  八十四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公司出资或质押公司出资证明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其他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八章 有关责任

八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准则的规定,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及时纠正,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章 附则

八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十七条 本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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