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
一条 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条 干部考勤是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条 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四条 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五条 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六条 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七条 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龄(男周岁,女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龄(男周岁,女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天(含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八条 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九条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天。
㈢妊娠不满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天;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天;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