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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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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一)未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或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予以立案的;

(二)立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 立案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四)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间的;

(五)审判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庭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回避权利的;

(七)庭审中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方法和要求,致驶能有效举证而影响案件质量的;

(八)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

(九)案件延期、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说明理由的;

(十)法律文书、案件笔录中字迹模糊不清;遗漏段落、词、句、字;错用词句或病句;错别字、多词、字者、标点符号错误的;虽影响了审判案件质量,但不致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

(十一)开庭审理时应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未调解的;

(十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实体处理存在矛盾的,未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十三)裁判文书对诉讼证据未分析或未阐述是否采信的理由的;遗漏或缺少对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的;

(十四)裁判理由表述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

(十五)裁判文书表述不清,语言不规范,逻辑错误的;

(十六)裁判文书遗漏诉讼费用的分担或分担明显错误的;

(十七)裁判文书日期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期不一致的;

(十八)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影响案件质量的;

(十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向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送达的;

(二十)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

(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

(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

(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六)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二十七)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

(二十八)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和原则的;

(二十九)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

(三十)超案件审理期限的;

(三十一)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

五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

十六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对案件审判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

十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

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

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六条二项至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

十九条 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办评查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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