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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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姬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制
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十条及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即时纠正。
二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十三条处理外,应依二十二条规定所处理。
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之处理
二十五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
.判断事故无法~,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六)附则
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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