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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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视、慰问对象
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视、慰问的标准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元、鲜花一束)。
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元。
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元。
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
三、探视、慰问的范围
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本办法自月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