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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务车改革后富余司机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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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务车改革后富余司机安置办法公务车改革后,各单位的富余司机,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安置,如确实无法安置的可采取下列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其安置费用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其本人又具备条件的,可鼓励其报考公务员;单位无编制,或其本人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定向培训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如有新的岗位,应优先安排。
  、鼓励本单位富余司机自谋职业,办理退职自谋职业的富余司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对连续工龄满以上或距法定退休龄以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公务车改革办公室审批备案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原待遇不变。
  、安置富余司机的相关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包括已过期没续签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司机的连续工龄,每满一计发个月,不满按计发。每月的工资标准按本人前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元的按元(市直XX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必须为司机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失业登记、停保和失业待遇领取等手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约束措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加发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逾期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单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加发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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