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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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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五,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情事,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除前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应予拒绝或退还,并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机构;无法退还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交政风机构处理.

  (二)除亲属或经常交往朋友外,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市价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必要时并知会政风机构.

  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视受赠财物之性质及价值,提出付费收受,归公,转赠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执行.一,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时之处理程序,其中所称「知会」,并非要式行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为之.

  二,参考立法例同二点说明三.

  三,为引导各政风机构处理机关员工受赠财物事件之处理方式,爰於二项规定应视财物之性质,价值,作出适切之处理建议.

  六,下列情形推定为公务员之受赠财物:

  (一)以公务员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居家属之名义收受者.

  (二)藉由三人收受后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对於公务员以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居家属之名义接受馈赠或藉由三人收受予以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居家属者,推定为公务员本人之行为.

  七,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饮宴应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务礼仪确有必要参加.

  (二)因民俗节庆公开举办之活动且邀请一般人参加.

  (三)属长官对属员之奖励,慰劳.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等所举办之活动,而未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公务员受邀之饮宴应酬,虽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而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者,仍应避免.

  一,明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之原则及例外情形.又机关首长参加与机关有采购契约关系之业者所举办之策略联盟会议等活动,属列举之「公务礼仪」应得参加.

  二,对於受邀参加非职务上利害关系之饮宴应酬,揭示如与身分,职务显不相宜,仍应避免之原则.

  八,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不得在茶点及执行公务确有必要之简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

  提示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会议等活动时,对於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应有之态度.

  九,公务员遇有七点一项一款或二款情形,应签报长官核准并知会政风机构后始得参加.

  公务员因公务礼仪或民俗节庆活动因素,例外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时之处理程序.

  十,公务员遇有请托关说时,应於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机构.



  公务员遇有请托关说时之处理程序.

  十一,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或通知后,应即登录建档.

  一,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后,应行之作为.

  二,有关登录建档,宜制表为之,其要项包含公务员与当事人(如请托关说者,受赠财物者,邀宴应酬者)之基本资料,事由,事件内容大要,处理情形与建议及签报程序,格式将另循行政体系层转,俾便各机关参考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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