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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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
二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
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日。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二十一条 公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节 缴费基数核定
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二十三条 公业务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信息后,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低于上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核定其缴费基数;对超过上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核定其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确定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二十四条 公业务办公室完成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在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章 汇总传递征缴计划
一节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
二十五条 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日至本月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二十六条 每月日前(每月,在次月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业务办公室。
二十七条 每月底前(每月,在次月日前),区县公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报送市公业务办公室备案。市公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二节 缴费
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业务办公室按提交地税部门,每提供两次(提供每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