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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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
十三条一、二、三、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月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
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十八条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九条本办法自XX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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