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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实施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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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实施办法

()抽查小组到达抽中县(市、区)后,开启抽中的普查小区名单,封存抽中普查小区内全部普查单位填报的原始普查表;从数据库中导出其全部单位的基层数据,按抽查内容过录打印每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主要指标数据。

()将打印的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抽查指标,与启封的原始普查表进行核对,检查其数据错录、漏录情况,并如实填报“数据录入质量抽查记录表”(见附表);

()对抽查点辖区内的全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与打印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单及抽查指标进行核对,并如实填写“单位填报质量抽查记录表”(见附表)和“数据填报质量抽查记录表”(见附表);

()对抽查情况进行整理,并按“数据质量抽查居(村)委会汇总表”汇总基层抽查数据(见附表);按“数据质量抽查市级汇总表”汇总抽查点综合数据(见附表);

()写出抽查报告。

(四)全省抽查情况汇总。河北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情况汇总后,计算全省经济普查的单位填报率及主要指标误差率。

(五)误差率计算:

()单位漏报率

()单位多报率

单位多报率=

σ多报单位数

x%

σ核查单位数

()主要指标按具体数据计算的填报或录入误差率(首先按分专业分类型计算误差率,最后合成综合误差率):

主要指标填报误差率=

(

σ普查时单位填报的主要指标数据

-)

x%

σ核查时单位填报的主要指标数据

主要指标录入误差率=

(

σ普查时单位录入的主要指标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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