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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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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

、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装拆接地线不使用绝缘杆;

、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

、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所开关场地、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

、电业生产、工作场所内小孩出入无人制止;

十一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元/次的经济处罚

、进入建筑,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在杆塔上作业,将安全帽挂在杆塔上或当工具包使用;

、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元的经济处罚;

、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元的经济处罚;

、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

()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元;

()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元;

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元罚款

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考核一次

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的安全奖金

、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春、秋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

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班、组未按规定开展每周安全活动的;

、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

查不合格的;

、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

及格的人员;

、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四章 :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元

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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