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三)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就此另行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注释: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本条。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六章 董事会一节 董事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二节 独立董事二十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人数]名。
(注释: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三十条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加以细化。)
三节 董事会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内部董事[人数]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