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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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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放射性介入治疗的病人也可能是辐射源,与其他病人同住可能产生辐射污染,但省内不少中小医院尚未对放疗病人设置专门病房。不过,随着6月1日《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将得到改善。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诊疗机构需设置专门场所接收患者外,条例还对可能产生辐射环境污染的各类载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即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第29条规定,射线装置退役前必须安全处置,其中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必须由使用单位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另外,对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应当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设施、设备纳入规划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条例第24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诊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病房接收放射性核素诊疗患者,直至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国家标准。另外,对于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营运单位,条例还要求,相关营运单位每年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电磁环境保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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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

3月29日,广受关注的《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如何确保辐射设施设备不产生污染?超标排放的如何整改?还会不会买到放射性建材?对于这些热点问题,省环保厅辐射源安全监管处处长杨有仪当天对条例进行亮点解读说,为贯彻立法为民宗旨,条例对可能产生辐射环境污染的各类载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即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合法建设经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强化监管:已建设施超标要治理退役设施必安全处置

辐射污染是什么,离我们的生活有多远?杨有仪对此解释说,产生辐射的载体不等于有辐射污染,只有辐射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才是污染防治的对象。“条例所涉的电离辐射俗称‘放射性’,来自比如医院的X光、CT、伴生放射性的矿、核设施等;电磁辐射,即大家所熟知的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塔等产生的电磁场等。

其中电磁辐射污染,是近年来公众环境投诉热点。条例第36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回应,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通过哪些手段能达到治理效果呢?杨有仪解读说,比如输变电线路抬高架线高度、手机基站改变天线发射方向、电视塔降低发射功率等措施都有效;治理不达标就停用,必须要用又不能达标的,最后手段就是实施设备(设施)搬迁。

同样,对于不再使用的射线装置,如不安全处置将祸害人间。条例第29条规定,射线装置退役前必须安全处置,其中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必须由使用单位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该条规定有何现实意义?杨有仪说,现实中曾发生这样的事件,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想增高,听说用射线装置刺激脑垂体能长高,就私自购买了未拆解的二手射线装置,自行照射后产生了失语、失忆等严重后果。而去功能化的射线装置,即使非法流入市场,也不会产生辐射污染。

日常防治:突出企(事)业主体责任自我完善自证清白

本着立法为民宗旨,条例在多处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突出了辐射污染防治中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兜底”责任。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增强,一些群众装修后进行了环境测试,近年来省环保厅接到多起质疑装修或建筑材料有放射性的投诉,例如天然石材和用放射性废渣制成的仿花岗石地砖等。条例第27条对生产经营者提出明确要求:使用工业废渣、石材加工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经营者不得经营无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购买瓷砖时,如果厂家拿不出产品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就不要购买。”杨有仪说。

放射性建材又是怎样进入市场的?杨有仪说,比如放射源原存放在铅罐中,而由于特殊原因这些铅罐被当做废金属收购后,熔炼入了钢材,建成了住房,就会产生持久的放射性污染。条例第23条规定,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应依法对废旧金属原料开展放射性检测,对其来源分类登记,建立产品溯源档案、销售档案和检测档案;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接受了放射性介入治疗的病人也可能是辐射源,与其他病人同住可能产生辐射污染,但我省不少中小医院尚未对放疗病人设置专门病房。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条例第24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诊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病房或场所接收放射性核素诊疗患者,直至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电力、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营运单位,条例力促其不断自我完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条例第38条要求,相关营运单位每年向环保部门报送上年电磁环境保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环境投诉处理情况等。条例第37条,还鼓励相关单位配套建设电磁辐射在线监测设施,公布监测数据。杨有仪认为,要提交报告,辐射污染防治就不能流于表面,运营单位必须提前谋划、具体落实;主动公开监测信息也是自证清白,有利于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打消公众“谈辐色变”的担忧。

辐射污染兹事体大,地方政府必须“兜底”。条例第19条规定,废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或放射性污染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处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源头防控:新建项目先辐射环评纳入城市规划才能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手机、用电等需求不断增加,电磁辐射污染类投诉也屡创新高,比如新建变电站往往引起周边居民的强烈抗拒。“我家不愿意停电,但也不想变电站建在我家附近”??有关“邻避效应”的故事不断上演。公众对身边的电磁辐射设施会不会产生污染心怀惶恐、避之不及,但能源需求又客观存在。

对此,条例本着既防范辐射环境污染、又保护合法建设经营的原则进行调整。”杨有仪解读了第34条,该条规定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或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及乡村规划的布局内容,并考虑设施、设备对周边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第39条还规定,新改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将来建设这类电磁辐射设施项目,必须先开展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结果安全才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没纳入规划的不能建设,从源头上防范电磁辐射污染。”

从另一个角度,纳入规划再建设,也利于保护合法建设经营,促使安全的电磁辐射设施项目顺利落地。杨有仪说,过去新建变电站时,周边群众往往质疑:当初买房时没说过附近要建变电站;纳入规划后“先说断后不乱”,明知这里将来要建变电站,企业开发房地产、群众买房可以全盘考虑,解决合法建设经营项目落地困难问题,减少环境纠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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