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全文】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以下是高考查询网小编准备的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一
新规出台统一标准
家电产品的售后服务一直是家电行业难以掩盖的把柄。家电类产品一般波及送货、装置等问题,本身就比较麻烦,仅有部分电商表明家电产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是条款均是由电商本人拟定,比较严苛,例如要保障包装完整等等,实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
《方法》中明白指出:商品可以坚持原有品德、功能,商品自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翻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公道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就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可能成为电商谢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新办法还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定义: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修改,损坏、涂改强迫性产品认证标记、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还原状的外观类应用痕迹,或者发生激活、受权信息、分歧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处分加大明确权责
《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实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商品性质,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能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划定,主要包含: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平安或者性命健康的商品,好比贴身亵服等。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产生转变的商品,如拥有保鲜、保质要求的食物等。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昭示的邻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据懂得,《办法》对退货程序及相关退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将按照《消费者权利维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办法》强调,作为电商平台企业要重视消费维权工作,畅通投诉渠道,树立和完善首问和先行抵偿制度,供给倏地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
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二
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办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办法》明确规定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还规定了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相应法律责任等。
解读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三
”制度。该《办法》有哪些亮点?对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作用?对此,陕西省工商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旨在引导消费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哪些商品不适用?
《消法》规定了4种情形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除了这4种商品,《办法》第七条补充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七日时间怎么算?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可“七日”的期间计算方法、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形式等具体程序问题未进行明确,导致消费者和商家不断扯皮。
《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经营者要履行哪些义务?
《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
其中,不仅要求销售者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同时,还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办法》明确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