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物业费收费标准2024新政策 附最新莱芜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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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莱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和保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含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民、互利和实施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主管临沂城规划区内的城市物业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维修基金及特约服务费收取使用进行监督;
(五)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七)负责物业管理的创优达标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率达30%以上;
(二)住宅小区(含居民点)入住率达50%以上。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30%,具体减免比例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房屋所有权证暂未办理的,按购房合同载明的面积计收,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根据房产证载明面积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一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十八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我市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实行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应当至少为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3张门禁卡,因增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产生建筑垃圾堆放地点及清运费用、装修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等事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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