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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施工作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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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市交警支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修、管护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组建城区环境秩序管理应急分队;
.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名路牌的设置和维护,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分局负责国省道过城区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及养护责任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电力、通讯(移动、联通、电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及排水、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安全和清洁等工作。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各种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批和营业执照的发放,要把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管理要求,用地合法性,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由有关部门先把关审核,再行审批,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审批和发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小吃摊点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要按照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和食品卫生的管理要求,严格监管。
.林业部门负责城郊公绿化的规划、组织、管护等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承担“门前五包”日常管理、清雪铲冰责任,遇有暴雪等特殊气候情况,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各责任单位经营者积极配合。
.市环保局负责城区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督促各责任单位和经营者认真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承担城市噪声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直接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公安、经信、文化、工商等部门做好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城区环境秩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关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保障城市管理的高效率运作。
.各新闻媒体负责对城区环境秩序管理的宣传报道,推进城市居民遵纪守规素质教育。
忻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统一管理要求,履行好本辖区或经明确划归本辖区管理的城市环境秩序管理职责。
(二)统一管理。
城区环境秩序管理是一项繁杂的综合管理工程,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管理。
市住建局要充分发挥城建服务热线职责,调整人员,加强力量,组建城市环境秩序管理指挥中心。承担整个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信息汇总、投诉接收,统一指挥调度职责,按照各项城市管理内容的责任划分,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处置问题的调度指令,按联动管理机制要求进入联动处置程序,限时处置,办理结案。
城建监察支队承担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巡查职责,按区域、街道、路段、管理网格明确每个巡查员的巡查责任,每日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立案处置。忻府区和开发区要按照统一要求确定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
(三)联动处置。
各城市环境秩序管理职能单位按照“发现?立案?指令?处理?核查?结案”六个环节的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城市环境秩序管理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及时安排具体管理人员赴现场处置,处理结果速报指挥中心,同区域城管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回复指挥中心,予以结案。要组建城市管理治安小分队,配合住建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针对特殊问题,与住建、工商等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做到一时间发现问题、一时间解决问题,随时出现,及时处置,动态管理,始终保持良好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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