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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检察官:法定职能如何面对非法定考核
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要求更高、赋予的责任更大,这就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心无旁骛,但现实的制约和纷扰却并未因此减少。近期,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因公开拒绝上街“执勤”,霎时成为舆论焦点,赞同、理解、质疑、不以为然之声不绝于耳。据笔者所闻,赞同之声至少达百分之八十以上。我们似乎可以为此而欣慰,为司法人员有了专心致志依法履职的“底气”而释然。
但是,切莫对另外那百分之十几至二十的质疑、不以为然和所谓“不理解”疏忽大意。在舆论面前,谁都不会否认,“两院”依法履职,不应受到地方行政事务的耽误和影响,“减负”是必要的。但奇怪的是,检察院拒绝上街,明明是为了更好地集中精力依法履职,有人却怀疑此举的真实动机,硬说上街执勤与依法履职并不矛盾;检察院的态度,明明是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有人却责难此举缺乏全局观念、淡化服务意识。玄妙的是,当地明明把“创文”的任务“包挂”给了各个机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均不例外,有关领导在接受采访时却说,这并非行政命令,而是一场志愿活动,是没有强制性的;明明要求各单位参与执勤,均须在上班时间之内进行,有关领导却在舆论面前辩称:“无论如何,做好本职工作是前提。”
还是“创文”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语中的:“他们不参加当然可以,到时候不参加评比文明单位就是了。”不参加评比,就意味着检察院放弃了“文明单位”称号,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问责办法》等文件,并不因为检察院的拒绝参加而修改;考核办法的效力,也并不因为检察院的“拒绝”而对其失效;待到总结考评时,检察院是否不在其中?其在考评办法中规定的指标如果没有达到,可否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切尚无下文。
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法定的。法定的职能,就应当有与其相适应的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并以法定职能的考评结果来评价检察机关;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评价,只能作为对检察机关工作成绩评价的参考,更不能作为检察人员职级升降和工资收入的依据。然而,由于我国司法体制与对地方政权的天然依赖性,由于检察职能的主动性及其配置的多元性等特征,检察机关在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还需充当服务、监督、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角色;其角色行为是否到位,不由检察机关自己说了算。因此,除了法定职能的评价,各种法定职能之外的考核和评价必须面对。
面对现实,需要徐州市检察院那样的率真与勇气,也需要理性而从容的选择。对那些与司法、检察职能完全脱离的任务摊派必须说“不”;对那些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的公益性邀约,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度应允;而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和地方社会稳定、涉及重大民生的事项,诸如抢险救灾、扶危济困、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则应与本职工作统筹安排,积极参与。
法定职能,面对非法定的考核,还须有一个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虑。对现有的考核项目,逐一予以清理,对属于各部门共性要求的项目,应继续妥善应对;对与检察职能无关甚至冲突的考核,则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为检察机关法定职能的更好履行,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