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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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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籍华人李先生夫妇为2007年在美国出生的儿子起了小名“阿福”,在美中国留学生陈先生夫妇称同年在美国出生女儿为“阿娜”。为使妻子产后能够正常上班,李先生和陈先生分别邀请其居住在中国内地的父母赴美照顾孩子,可老人说邻里邻居已经习惯不愿到美国居住。于是,李、陈两家只好想办法把孩子送至中国内地寄养。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儿童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之前,“寄养儿童”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儿童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儿童手续,儿童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儿童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儿童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自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和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一)“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寄养委托书”须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其基本内容如下: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2.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4.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委托寄养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地点和日期。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为女儿阿娜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由此,陈先生夫妇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签署的“寄养委托书”文本及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为儿子阿福办理了“寄养委托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依现行做法,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由此,李先生夫妇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可又无法亲自回国办理有关手续,须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在中国内地顺利办理寄养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或在华停留居留的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另行为被寄养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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