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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征兵报名时间条件,年滁州市当兵时间条件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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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7月29日

滁州市征兵和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依法应征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为被征集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或者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四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五条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市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领导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军分区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市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军分区参谋长兼任市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兼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县(市、区)政府联系武装工作的副职领导和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兼任同级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同级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人社、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征集、宣传、体检、政治考核、运输、执法等职能组。

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征兵工作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以及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

(三)掌握征兵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实征兵政策;

(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学历审查以及审定新兵;

(五)协助部队领兵人员管理新兵,组织新兵输送;

(六)负责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

(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

(八)承办退兵事宜;

(九)具体承办征兵奖励、处罚工作;

(十)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十一)其他有关事宜。

征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

第九条各级政府对征兵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职责,协同做好征兵和相关优待工作:

(一)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征兵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院校开展征兵宣传动员和初选预征,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相关服务,负责应征公民的学历审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考核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

(四)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

(五)民政部门负责征兵优抚、退役安置和军属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七)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协助做好运输中的安全工作;

(八)人社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

(九)法制部门负责兵役违法行为处罚的行政执法监督;

(十)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十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按照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要求,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兼任征兵领导小组组长,并按照市、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要求,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任务。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三章征兵宣传

第十二条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是征兵宣传工作的责任单位。

各新闻媒体要主动承担公益性征兵宣传的社会责任,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做好征兵宣传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宣传部门和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要广泛宣传兵役法规和征集、优待、安置等政策,宣扬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宣传本地区现役官兵和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激发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热情。

第十四条征兵期间,各级电视台要在黄金时段播放征兵宣传片和字幕,广播电台要设立专题节目,报纸要开设专栏,政府网站要设立专页,开展征兵宣传。

协调通信运营商群发征兵信息。基层武装部要采用现场咨询、图片展览、标语横幅、板报橱窗等形式广泛宣传,并组织专武、民兵干部进厂入校、进村入户面对面宣传。

第四章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辖区内适龄公民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并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安排,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并领取《兵役登记证》。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往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滁州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在校生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政治考核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已经兵役登记,未满22周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应到兵役登记站办理核验手续。

第十八条《兵役登记证》的管理、审核和发放,由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和适龄公民的真实情况,在《兵役登记证》上如实注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征。

发放《兵役登记证》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兵役登记证》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

(一)《兵役登记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兵役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其户籍迁出原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单位办理兵役登记变更手续。

(三)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录时,应当出示《兵役登记证》。

第二十条县(市、区)兵役机关从全国征兵网上下载打印登记报名人员花名册,下发基层武装部,基层武装部根据名单逐一通知应征公民。应征公民应持相关材料,到应征地基层武装部初检初审。基层武装部应当及时组织体检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组织应征公民填写《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并进行初步考核。经初步考核合格,择优推荐为预征对象。

滁州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每年应征入伍大学生比例要达到所在高校男生人数的1%以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基层推荐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确定预征对象,并及时通知基层武装部加强预征对象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兵营要与预征对象本人及家庭保持联系,基层武装部要准确掌握预征对象动态,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考察、管理和异地通报工作。

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1个月以上的,要向所在基层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返回应征。

第五章体检、政治考核、走访和定兵

第二十三条预征对象的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行“谁检查(考核)、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征兵体检指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卫生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等单位人员组成,指导本行政区域应征公民体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征兵任务,指定二级以上的公立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公立专业体检机构,设立体检站。没有上述机构的,报请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市卫计委同意后,选定其他合适的场所设立征兵体检站,或由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市卫计委指定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医院和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

第二十六条体检前,市、县(市、区)征兵体检指导小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体格有特殊要求的身体条件兵要全面复查,普通兵抽查人数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1/3。复查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体检指导小组负责,并吸收接兵医师参加。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复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政治考核组,组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派人担任,成员由兵役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体检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将体检合格和政治考核人员名单,通报基层武装部,并将《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发至基层武装部。

第三十条征兵政治考核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和区域联审,初步考核由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联合考核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基层武装部初步考核、走访调查意见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考核意见,对应征公民政治情况作出考核结论。

第三十一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由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具体负责。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走访调查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三条走访调查工作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辖区派出所组织实施。由基层武装部干部、派出所民警、卫生院(所)医生、民兵营(连)长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每组3人以上同行,对联合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组成员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签署意见。走访调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医务人员、政治考核工作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期间,享受单位奖金、福利待遇。市、县(市、区)兵役机关可给予适当误餐、交通补助。

第三十五条审定新兵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听取接(领)兵部队和基层武装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基层武装部召开定兵会,按照定兵程序和有关规定审定新兵。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主任主持定兵工作会议。

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武装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上站体检、体检合格、政治考核合格、审定新兵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办理被批准服现役应征公民的入伍手续,填写《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按照要求整理新兵档案。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应征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到民政部门办理军属登记手续。

第六章优抚优待

第三十七条应征公民从外地返乡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由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补助,具体由县(市、区)兵役机关集中办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征兵体检、政治考核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十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利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等。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发放标准低于上年度的,以上年度标准进行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义务兵原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有条件的,可以对义务兵或其家属给予优待金标准以外的补贴。

应征入伍的现役士兵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农村籍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士官,继续按规定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时,计入家庭安置人口。

(二)符合条件的入伍士兵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三)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保留原职工岗位,若涉及编制问题,保留其相应编制,服役年限等同工龄,退役后1年内允许复工复职或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四)服役期间当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士官)的奖励300元,荣获三等功表彰的奖励2000元,荣获二等功表彰的奖励10000元,荣获一等功表彰的奖励30000元,荣获荣誉称号表彰的奖励50000元。以上奖励,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由地方民政部门兑现。

第四十条大学生应征入伍除享受前条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应征入伍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和学费减免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在滁州批准入伍的,除按规定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外,2年义务兵期间,每人一次性增发6000元补助金,随第二年优待金一并发放。

(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政策,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五)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六)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复学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七)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八)退役高职(专科)毕业生(含退役复学毕业生)报考普通本科,实行计划单列,按照省教育厅不低于30%的录取比例要求下达招生计划;已修满学分的在校生入伍,学校可采取灵活方式,考核其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合格的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征集到西藏、新疆部队服役士兵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征集到西藏的义务兵,其优待金按照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每人增发1.5倍,征集到新疆部队的义务兵,每人增发1倍,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

(二)征集到西藏的义务兵,退役后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金4万元,每年按2万元计发。由其本人凭《入伍通知书》和驻藏部队《士兵退出现役证》,到接受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部队部署或任务调整等原因,进入西藏地区服役的,退役后凭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享受进藏兵退役经济补助金政策。其中超过3个月不足半年的,补助1万元;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补助2万元;超过一年不足一年半的,补助3万元;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的,补助4万元。

征集到西藏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处理的,或因身体、思想、政治原因造成退兵的,取消以上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待:

(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就业。对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不低于部队退役金(含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增发的)标准1:1的比例发放经济补助。各县(市、区)应根据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经济补助标准。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属于烈士子女、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或者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分配的指标,完成安置任务。

(一)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时,拿出不低于25%的计划数用于招录退役士兵,重点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高校每年招聘辅导员时,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由我市征集入伍、服役期满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复学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15%左右的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

(三)事业单位招聘时,对专业没有特别要求的岗位,应拿出一定的比例,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鼓励返乡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四)国有企业招聘时,应拿出不少于10%的岗位和计划,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岗。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内,可以免费参加1次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第四十四条国家、省有新出台优待安置奖励政策,高于本市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低于本市的,按本市执行。

第七章交接新兵

第四十五条交接新兵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与领(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应选择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主动协助领(接)兵部队做好新兵的安全起运工作。

第八章退兵

第四十七条身体原因退兵的,由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卫计委组成专家组审查把关,有异议的,应当于退兵人员到达2日内,会同退兵人员提出终级鉴定申请。经终级鉴定作退兵处理的,市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

第四十八条政治原因退兵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拒服兵役退兵的,市、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接到函告3日内派人带新兵家长赴部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经反复教育仍拒服兵役的,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到省征兵办公室将拒服兵役新兵接回。

第九章奖励与责任

第五十条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市、区)以上政府或兵役机关表彰为先进单位。

(一)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退兵比例不超过1%,且无责任退兵的;

(三)征兵工作中无违法违纪现象的。

第五十一条退兵比例超过1%(不含思想原因退兵)或者有责任退兵的,取消县(市、区)兵役机关“先进单位”评选资格,所在县(市、区)兵役机关主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接到参加兵役登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的;

(二)经过兵役登记,拒不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初审初检的;

(三)被确定为预征对象,拒不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

(四)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谎称病史等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以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

(六)入伍后,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并以自残、威胁等极端行为相要挟,拒绝留队服役的。

(七)其他拒绝、逃避服兵役情形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2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

第五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应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的;

(三)明知应征公民为拒绝、逃避征集的,仍为其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招录,或者出国(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第五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将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利用职权,擅自办理征兵入伍手续的;

(四)出具假体格检查结论、政治考核材料及其他虚假证明的;

(五)故意拖延办理征兵入伍手续,阻碍公民应征入伍的;

(六)拒不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

(七)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章、征兵命令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对接收安置任务单位予以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兵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十八条兵役违法行为罚款应当上交政府财政,并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接到《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可由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送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于2013年9月1日以后批准入伍的进藏兵。9月1日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和进疆兵优抚标准,从9月1日起算。其它条款自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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