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哈尔滨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哈市教育局发布
《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内容如下↓↓↓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号)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招收特长生。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四)推进招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并逐步使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推进招生工作信息化,网上公布招生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入学信息采集、核验,让孩子和家长少跑路,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公开、透明、便利、高效、快捷。
(五)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统计分析,结合学校实际学位情况和控制大校额要求,对热点区域、热点学校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并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和完善统筹入学细则,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
(六)“一区一策”积极稳妥推进招生方式改革。针对“大校额”和热点公办学校学位紧张问题,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一区一策”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招生方式改革,如多校划片、积分制入学、随机派位、学位锁定制(五年一学位、六年一学位或九年一学位)等招生方式,逐步实施按计划招生,妥善合理分流生源,促进学位供需均衡,通过控制起始年级班级数和招生数,逐步消除义务教育大校额。
(七)加强控辍保学。各区、县(市)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和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实行控辍保学约谈、通报、检查结果公示、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八)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严禁任何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对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九)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科学划定学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区、县(市)招生工作方案要在6月8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0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申请推迟一年入学,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校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两个一致”要求或明确可视为“两个一致”的情况。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筹入学原则和办法,统筹原则和办法要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家长和社会认可。
3.统一网上报名。6月17-28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13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5-17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4.核验报名信息。6月29日-7月10日,进行报名信息核验。7月18-19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区、县(市)教育局明确。
5.确认录取结果。7月20-22日,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执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学生实际住址和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初中就读。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统筹的原则和办法,统筹原则和办法要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家长和社会认可。
3.回户籍地初中就读。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户籍变迁等情况)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民族小学毕业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以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民族小学、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分别向毕业公办小学、毕业民办小学、毕业民族小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教育局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填报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允许哈尔滨市嵩山中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9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1中学校等5所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允许哈尔滨市文府中学、双城区第6中学的俄语班在其所在区范围内招生。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的俄语班在各自的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志愿到初中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允许招收俄语班的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在6月28日前完成。俄语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统一提档。
5.报名招生时间安排。6月29日-7月3日,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13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20-22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7月31日前,完成公办初中入学信息核验。8月4-8日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含完成小学升对口初中学生信息导入和补充),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细则》(哈教规〔2020〕1号)和《2020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2020〕-38)执行,区、县(市)教育局细化要求可在招生工作方案中体现。
(四)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1.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普通学校要做好随班就读教育。
2.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到本民族学校就学。到本民族学校入学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族学校就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没有本民族学校的可到我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户籍所在区、县(市)学区学校入学。
3.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4.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市居住的高端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5.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我市居住的居住证。
6.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分班、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有计划解决学校“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区、县(市)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做好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预测,及时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等措施,确保城镇新增学龄儿童就学需求,确保班额符合国家标准,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对现有“大班额、大校额”问题,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计划分流学生。
2.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新的大班额,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大班额。
3.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2日。
4.严格学籍管理。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六)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网站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市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市、区、县(市)负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部门、网址、咨询电话。
区、县(市)教育局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辖区内公办小学招生学区范围、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以及报名所需的各种证件;
3.辖区内公办初中招生对口学校;
4.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报名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
5.区、县(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三、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住宅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要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之间要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市和区、县(市)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我市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市教育局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区、县(市)教育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对因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市)教育局,取消其在全市教育系统的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应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酌情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各区、县(市)要在招生结束后,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对于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要及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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