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贵州货币化补贴政策查询(二)
(二)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金政策: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与实物安置享受同等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
(四)金融政策: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上,取消货币补偿占总投资的比例限制。要从严控制对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贷款支持。对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从新建安置房方式调整为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方式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贷款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所辖县(市、区、特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科学推进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通过搭建信息共享机制、联建服务平台、共建联合督查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间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好棚户区改造开发性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行为,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工作培训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