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年成都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华区青龙街道新山社区三、十组,海滨湾社区三、五、六、十一组及社区集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2〕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机投桥街道办事处拆迁科,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联系人:马雨 联系电话:83100351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成华区青龙街道新山社区三、十组,海滨湾社区三、五、六、十一组及社区集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4月3日
成华区青龙街道新山社区三、十组,海滨湾社区三、五、六、十一组及社区集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37号和〔2014〕第14、15、16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76号文件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065元/亩的10倍计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1666人应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按照3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照7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计算,其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征地共有2084人应安置住房。按照78号令、成都市国土局《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文件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15号文件、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现(建)房位置:本次征地范围内。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养殖、种植专业户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99号文件附表所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78号令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
四、其他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37号和〔2014〕第14、15、16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本方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二)乡镇企业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