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犬管理条例全文,海南养犬管理条例出台
海南省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8月27日下午3时许,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作为城市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该局将负责养犬登记、发证、年审等。
《条例》规定,公安部门是海口市城市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该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工商、财政、价格、交通、卫生、园林、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根据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负责养犬登记、发证。公安部门根据犬只分布密度,在养犬区域范围内合理设置若干办证点,以便市民办证。养犬人应在养犬的10日内,携犬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办证点领取并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交纳养犬年度管理费300元,(费用包括检免疫费用、养犬登记证工本费、电子芯片及项圈费用等),植入电子芯片;养犬人携犬到海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疫苗;经检查合格,领取《养犬登记证》和标识项圈。
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作为办理养犬登记工作期限,超过此期限的,2009年1月1日开始,公安部门将依照《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负责犬证年审。养犬自领取《养犬检免疫登记证》之日起满一年办理年审手续,其年审程序比照登记程序进行。
负责建立收容中心,收容流浪犬、遗弃犬及捕捉的禁养犬只设立犬类收容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负责收养、留置、检验、处置依法捕捉的犬只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送来的弃养犬只。
同时,公安部门将根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犬类收容工作。对收容的犬只,应当及时将犬只送至收容机构,并做好收送、接收登记。犬类收容机构对其收容的流浪犬、遗弃犬、丢失犬,自收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公告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养犬人丢失犬只的,应当自犬只丢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犬类收容机构查询或认领。
负责查处无证养犬、禁养犬只、纵犬伤人及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将依据《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该条例对养犬的主体、养犬区域、类型、数量实施了限制。除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外,藏獒、比特斗牛梗等29种烈性犬只禁养。
《条例》规定,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在海口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该条例。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向社会公布。目前海口市城市建成区域范围为:西起永万西路、东到南渡江西岸、南至货运干道-新大洲大道、北至海滨,包括海甸岛和新埠岛。
《条例》规定,除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外,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等区域禁止养犬。
同时,《条例》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大型犬指犬体高度(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只。目前主要有以下29种禁养: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延杜高狗、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期高加索、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灵顿埂、凯丽兰梗、土狗狗、大白熊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