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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教务管理系统:http://jiaowu.pdsu.edu.cn/hom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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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平顶山学院教务管理系统:http://jiaowu.pdsu.edu.cn/home.asp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公共管理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顶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对学生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存在其他侵犯他人权利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非法经商、非法集资或诱导他人参与非法经商、非法集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十五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600?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校期间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

4.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并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标志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教室和宿舍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损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饲养或容留动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酒后滋事者按照所涉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行为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反考核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计入,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0”分计入学籍。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与试题有关的资料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累计两次考试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 

违反学术道德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或者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违背学术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者出售学位论文的; 

2.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3.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 

4.学位论文中有抄袭、篡改、剽窃或者伪造等作假情形的。 

(二)有篡改学业成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勤纪律,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擅自缺席实习、实验、设计(论文)、军训和学校规定的必须参加的活动,一天以6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导致违纪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纪律处分期间一律取消奖学金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纪律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处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处分期间又违纪者,结合违纪情况,重新从重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依据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形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移送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签名的事件经过说明或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法医鉴定书等;

(七)考场记录单;

(八)其他能够作为有效证据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附本人交待材料及旁证材料,报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复核并研究同意,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跨学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院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学院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四)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五)违纪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起草,主管校领导签发,校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或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告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校团委。

第四十二条  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纪律处分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按期解除只需提交前三项材料):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告;

(四)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五)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处分者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视其受处分原因分别送学生处或教务处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按期正常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应在处分到期后提出;提前解除纪律处分应在处分到期前提出;

(三)解除纪律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起草,主管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印发。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所在学院可将其处分决定通知家长,以期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若因学生离校等客观情况不能当面送达本人的,可将学校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四十七条  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或告知学生本人或父母亲友及其他代理人时,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的申诉,按照相关办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习学生。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平学院行,〔2005〕37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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