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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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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六条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七条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八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十条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十一条 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九、交接手续

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条 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九条 所有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一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节假日:

. 元旦;

. 春节;

. 妇女节(限女性);

. 劳动节;

. 国庆节。

(二)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积计以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积计以天为限;住院者,以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三)婚假(均包括节假日):

.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天;

. 子女结婚可请假天。

(四)产假(均包括节假日)

. 员工生育可请假天,晚婚产假加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天;

. 配偶分娩可休假天。

(五)丧假(包括节假日):

.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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