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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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本制度的普法对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另行规定)。
三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全区公务员培训和普法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四条 国家公务员普法考试由镇委宣传部、普法办、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举办一次。
五条 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由镇普法办负责登记造册,并提交组织、宣传、组织、司法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建档。
六条 除镇普法机构举办的法律培训外,全镇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学时,集中辅导每不少于学时。
七条 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